日本买房的定金(手付金):签约后想解约,要付出什么代价
在日本签买卖合同时要先付一笔手付金。签约后买方放弃定金、卖方双倍返还就能解约,但对方开始履行后就不行了。本文按民法和宅建业法,讲清手付解约的规则、卖方是不动产公司时20%上限和保全措置,以及签约前要核对的几项。
一句话结论:手付金是“解约的价码”,但有截止时间
在日本买房,签买卖合同时通常要先付一笔“手付金”(定金)。按民法,没有特别约定时,这笔钱被视为“解约定金”:买方放弃手付金、卖方双倍返还手付金,就可以解除合同;但一旦对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,就不能再这样解约了[1][4]。如果卖方是不动产公司(宅建业者)、买方是一般个人,宅建业法还额外规定了手付金上限、违约金上限和手付金保全等保护措施[2]。这篇文章把这些规则按买家的角度整理一遍,并列出签约前要核对的几项。
手付金是什么:民法的基本规则
民法第557条规定:买方向卖方交付手付金后,买方可以放弃手付金解除合同,卖方可以把手付金的两倍金额“现实地提供”给买方来解除合同[1]。“现实地提供”的意思是卖方要真正把钱拿出来交给对方,只是口头说要退双倍还不够。
手付金在理论上可以有几种性质:证明合同成立的“证约定金”、违约时没收的“违约定金”,以及上面说的“解约定金”。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;如果合同里没有特别约定,法律上推定为解约定金[4]。
用手付金解约有一个关键限制:对方开始履行合同之后,就不能再用这种方式解约[1]。也就是说,买方想放弃手付金退出,要看卖方有没有开始履行;卖方想双倍返还退出,要看买方有没有开始履行。另外,按手付金解约时,双方原则上不能再互相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[1]。
卖方是不动产公司时:宅建业法的几项保护
买新建公寓、或者从不动产公司直接买它收购翻新后的二手房时,卖方是宅建业者。这时宅建业法有以下几项强制规定,违反这些规定、对买方不利的特约无效[2]。
1. 手付金不超过价格的20%。 宅建业者自己当卖方时,不能收取超过价格20%的手付金;而且无论合同怎么写,这笔钱都具有解约定金的效力,买方可以在卖方开始履行前放弃手付金解约[2]。例如价格5,000万日元,手付金最多1,000万日元。
2. 违约金合计不超过价格的20%。 因债务不履行解除合同时,事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额和违约金加起来不能超过价格的20%,超出的部分无效[2]。同样以5,000万日元为例,上限是1,000万日元。
3. 手付金等的保全措置。 宅建业者在交房前收取手付金、中间款等钱时,要先通过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做保全,万一卖方破产,买方能拿回这笔钱[2]。不需要保全的情况是:已经办好买方名下的所有权登记,或者金额很小——未完工的房子,收取的金额合计在价格的5%以下且不超过1,000万日元;已完工的房子,合计在价格的10%以下且不超过1,000万日元[2][3]。卖方没有做应有的保全时,买方可以拒绝支付手付金等款项[2]。
以5,000万日元的期房(未完工的新建公寓)为例,手付金超过250万日元就需要保全;如果是已完工的房子,超过500万日元才需要保全。价格2亿日元的已完工房子,价格的10%是2,000万日元,但因为还有1,000万日元的上限,超过1,000万日元就需要保全[2][3]。
4. 冷静期(クーリング・オフ)。 如果买方是在宅建业者的事务所等以外的地方提出购买申请或签约,可以在被书面告知这项权利之日起8天内,以书面方式撤回或解除,卖方要尽快退还已收的手付金等,不能要求违约金;但已经交房并付清全款的,就不能再行使[2]。在事务所或样板间签约的情况通常不适用,具体要看申请和签约的地点。
要注意,以上第1到第4项只适用于“宅建业者自己当卖方”的交易。卖方是个人、由中介居间的二手房交易,适用的是民法的一般规则,手付金的金额和解约条件由双方在合同里约定[1][2]。
“开始履行”是什么意思:什么时候就不能再用手付金解约
最高法院昭和40年(1965年)11月24日的判决认为,“开始履行”是指以客观上从外部能看出的形式做了履行行为的一部分,或者做了履行所必需的前提行为[4]。但具体哪些行为算,实际中很容易产生争议[4]。几个例子:
- 卖方按合同约定让原租客搬走、完成腾空,被认定为开始履行,买方之后放弃手付金解约被判无效(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1年10月16日判决)[4]。
- 买方在最终履行期约一年前做的测量等行为,被认为不属于履行合同义务,不算开始履行(最高法院平成5年3月16日判决)[4]。
- 公寓买卖中,卖方在交房前把抵押权注销所需的文件交给司法书士,东京地方法院令和2年2月26日判决认定为开始履行,买方的手付金解约无效[5];但东京高等法院令和3年10月27日判决对类似行为作出了否定的判断[4]。
可见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方式、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期限的目的来判断,没有一刀切的标准[4]。对买家来说,越接近交房日,用手付金退出的空间就越小,也越容易和对方发生争议。
对买家意味着什么:签约前要核对的几项
看清合同里的解约条款。 宅建业法规定,签约前中介或卖方必须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书面并说明重要事项,其中包括代金以外收付的金钱(如手付金)的金额和目的、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、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或违约金、手付金等保全措置的概要,以及贷款没有批下来时的处理[2]。这几项都和“签约后能不能退、退要花多少钱”直接相关,看不懂的地方要当场问清楚。
确认手付解约能用到什么时候。 如果合同只写“对方开始履行前可以解约”,到底截止到哪一天容易引起争议[4]。签约时可以确认合同里有没有写明手付解约的期限,并把这个日期记下来。
手付金的金额要量力而行。 手付金越高,买方中途退出的代价越大;卖方用双倍返还退出的代价也越大。卖方是宅建业者时,上限是价格的20%[2];个人卖方的交易没有这个法定上限,要靠双方协商[2]。
期房和高额手付金要确认保全。 买未完工的新建公寓时,如果手付金超过价格的5%或1,000万日元,应确认卖方已经办好保全措置并拿到相应的书面文件[2][3]。
贷款没批下来不等于“手付解约”。 用房贷买房时,贷款审批失败怎么处理,要看合同里的贷款特约条款,重要事项说明书也要写明这一点[2]。贷款特约的规则我们会另文介绍。
住在海外的买家要预留时间。 如果需要在中国等地筹款、汇款,或者文件要邮寄、公证,最好在签约前就确认好手付金和尾款的支付时间,避免因为来不及付款而被认定违约。
小结
手付金既是签约的“诚意金”,也是解约的价码:买方放弃手付金、卖方双倍返还即可解约,但对方开始履行之后就不行了[1]。卖方是不动产公司时,宅建业法规定手付金和违约金都不超过价格的20%,期房等情况还要做保全[2][3]。签约前把解约条款、手付解约期限、保全措置和贷款特约逐项看清楚,可以避免很多纠纷。如果您正在考虑在大阪购房,欢迎联系我们,我们会用中文逐条说明合同和重要事项说明书的内容。
资料来源
- e-Gov法令検索(デジタル庁)「民法(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)第557条」2026年11月4日(查阅 2026年11月4日)
- e-Gov法令検索(デジタル庁)「宅地建物取引業法(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)第35条・第37条の2・第38条・第39条・第41条・第41条の2」2026年11月4日(查阅 2026年11月4日)
- e-Gov法令検索(デジタル庁)「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令 第3条の5」2026年11月4日(查阅 2026年11月4日)
- 三井住友トラスト不動産「手付解除における履行の着手(不動産売買のトラブルアドバイス 2026年1月号)」2026年1月(查阅 2026年11月4日)
- 全日本不動産協会「売主の履行の着手(不動産お役立ちQ&A、月刊不動産2021年9月号)」2021年9月(查阅 2026年11月4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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